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典型案例3——XX公司未建立落實職業健康監護制度違法處罰案
來源: 發布時間:2017-11-02 關鍵詞:
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典型案例3——XX公司未建立落實
職業健康監護制度違法處罰案
2013 年 7 月 16 日,某安全監管局執法人員對 XX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 公司”)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拼玻車間使用天拿水,無全面通風和局部通風,車間員工無佩帶防毒口罩和耳塞,13 名員工血檢結果異常,涉嫌存在職業病防治違法違規行為。經局領導批準,執法監察大隊對該公司進行立案調查。
案件基本情況
2013 年 7 月 12 日,某區安全監管局執法人員對 XX 公司進行安全生產大檢查,發現該公司拼玻車間使用天拿水,無全面通風和局部通風,車間員工無佩戴防毒口罩和耳塞,13 名員工血檢結果異常需復查,未建立職業健康監護制度。
執法人員后續對該公司相關人員進行詢問筆錄,均承認違法事實。
違法事實及處罰結果
經安全監管局執法監察支隊充分調查,綜合現場檢查及詢問筆錄調查情況,可以認定 XX 公司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拼玻車間使用天拿水,無全面通風和局部通風,車間員工無佩戴防毒口罩和耳塞,13 名員工血檢結果異常需復查,未建立職業健康監護制度。 這一行為違反了 《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 健全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制度,依法落實職業健康監護工作!
鑒于該公司未建立和落實職業健康監護制度的違規事實,依據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 3 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建立或者落實職業健康監護制度的”之規定,建議給予 XX 實業有限公司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人民幣伍仟元(¥5000)罰款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