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解讀
一、為什么修訂《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2017年11月4日修改的《職業病防治法》取消了衛生行政部門對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審批權,同時提出了加強職業健康檢查工作規范管理的要求。因此,作為《職業病防治法》配套的部門規章,有必要依法對《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5號)有關內容進行修訂完善,進一步強化用人單位和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主體責任,優化管理方式,加強事中事后監督管理措施。
二、本次主要修訂內容的是什么?
《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國家衛生健康委令第2號)(以下簡稱“《辦法》”)主要進行了以下四個方面的修訂:
(一)將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職業健康檢查由審批制修改為備案制,并明確了備案條件;
(二)進一步完善了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職責,增加了職業衛生生物監測能力要求和按規定報告職業健康檢查信息的要求;
(三)增加了質量控制管理有關規定,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指定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質量控制管理工作,明確職業健康檢查質量控制規范將依據本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四)明確了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事中事后管理職責,增加了對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違法行為的相關罰則。
三、開展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什么時候備案?
《辦法》規定“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應當在開展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
四、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辦法》要求,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涉及放射檢查項目的還應當持有《放射診療許可證》;
(二)具有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場所、候檢場所和檢驗室,建筑總面積不少于400平方米,每個獨立的檢查室使用面積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與備案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相適應的執業醫師、護士等醫療衛生技術人員;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
(五)具有與備案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相適應的儀器、設備,具有相應職業衛生生物監測能力;開展外出職業健康檢查,應當具有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儀器、設備、專用車輛等條件;
(六)建立職業健康檢查質量管理制度;
(七)具有與職業健康檢查信息報告相應的條件。
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備案時,應當提交證明其符合以上條件的有關資料。
五、在職業健康檢查質量控制管理工作方面有哪些要求?
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規范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辦法》第五條在承擔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中明確了“(六)建立職業健康檢查質量管理制度”;《辦法》第十條明確要求省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指定機構負責本轄區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質量控制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實驗室間比對和職業健康檢查質量考核;《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對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四) 職業健康檢查質量控制情況”;《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未按規定參加實驗室比對或者職業健康檢查質量考核工作,或者參加質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
六、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職責和用人單位承擔的責任分別有哪些?
《辦法》中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職責包括:(一)在備案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范圍內,依法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并出具職業健康檢查報告;(二)履行疑似職業病的告知和報告義務;(三)報告職業健康檢查信息;(四)定期向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情況,包括外出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情況;(五)開展職業病防治知識宣傳教育;(六)承擔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辦法》中用人單位承擔的主要責任包括:(一)與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簽訂委托協議書,按照要求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二)如實提供職業健康檢查所需相關材料,包括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及其接觸人員名冊、崗位(或工種)、接觸時間、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等相關資料,并承擔檢查費用。(三)將勞動者個人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等情況書面告知勞動者。
七、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哪些行為屬于違規行為?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職業健康檢查的;未按規定備案開展職業健康檢查的;未按規定告知疑似職業病的;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未按規定報告疑似職業病的;未指定主檢醫師或者指定的主檢醫師未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未按要求建立職業健康檢查檔案的;未履行職業健康檢查信息報告義務的,未按照相關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規定開展工作的,未按規定參加實驗室比對或者職業健康檢查質量考核工作,參加質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可依照相關罰則進行處罰。
八、開展職業健康檢查主要目的是什么?
《職業病防治法》要求,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目的在于掌握勞動者的健康狀況,發現職業禁忌;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目的在于及時發現勞動者的健康損害;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是為了解勞動者離開工作崗位時的健康狀況,以便分清健康損害的責任。
九、職業健康檢查與一般健康體檢的區別?
一般健康體檢是指通過醫學手段和方法對受檢者進行身體檢查,了解受檢者健康狀況、早期發現疾病線索和健康隱患的診療行為。一般健康體檢在工作場所健康促進、健康管理方面起著重要的作用。
職業健康檢查的適用對象是用人單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主要目的在于發現職業病、疑似職業病及職業禁忌,兩者具有本質的區別。
獲得職業健康檢查是《職業病防治法》賦予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的一項職業健康權益,用人單位不得用一般健康體檢替代職業健康檢查。
十、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誰承擔?
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與用人單位簽訂委托協議書,由用人單位統一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也可以由勞動者持單位介紹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十一、職業健康檢查分幾類?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和周期依據是什么?
職業健康檢查按照作業人員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為接觸粉塵類、接觸化學因素類、接觸物理因素類、接觸生物因素類、接觸放射因素類及特殊作業等六類。
職業健康檢查的項目、周期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執行,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按照《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235)等規定執行。
十二、職業健康監護與職業健康檢查有什么區別和聯系?
職業健康監護是根據勞動者的職業接觸史,通過定期或不定期的醫學健康檢查和健康相關資料的收集,連續監測勞動者健康狀況的一種職業健康管理行為。職業健康監護主要內容包括職業健康檢查、應急健康檢查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
職業健康檢查是醫療衛生機構通過醫學手段和方法,對勞動者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健康影響和健康損害進行臨床醫學檢查的醫療行為。職業健康檢查內容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健康檢查。
職業健康檢查是職業健康監護的重要內容和主要資料來源。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和第三十六條的要求,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十三、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對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如何處理?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在職業健康檢查結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包括勞動者個人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和用人單位職業健康檢查總結報告,書面告知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將勞動者個人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等情況以書面形式如實告知勞動者。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告知勞動者本人并及時通知用人單位,同時向所在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發現職業禁忌的,應當及時告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